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2 日

聲請人
薛蘭君
相對人
薛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薛健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岡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發函命相對人於收文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惟相對人逾期並未提出或表示意見,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規定,僅就聲請人一造主張之訴訟費用裁判之,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1,220元 由相對人負擔4分之3,聲請人負擔4分之1。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15元。 (計算式:1,220元×3/4=91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111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