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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3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丹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告
蔡宗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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