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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周佳佩

原告
施雅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煌、Ken Go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載明被告「陳煌、Ken Go」之完整正確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5年6月1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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