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重訴字第30號
- 原告
- 三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育廷
- 被告
- 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8693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裁定移送本院,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0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