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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重訴字第3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三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廷
被告
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8693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裁定移送本院,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0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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