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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重訴字第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周佳佩

原告
林冠良
被告
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8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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