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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4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周佳佩陳芸葶陳任炫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甲○○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05元,應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簡字第352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請求廢棄該判決不利於聲請人部分,並駁回相對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聲請人即反訴原告另反訴請求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應給付聲請人42,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5元,因聲請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700元,溢繳3,615元,爰依法聲請返還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依第395條第2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5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上訴利益為121,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其另反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2,545元(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125,692元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所為之聲明,依上開說明,不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5元(計算式:2,835元+2,250元=5,085元),聲請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700元(計算式:2,835元+2,250元+3,615元=8,700元,見本院卷第11、122、451頁),溢繳3,615元。惟本院前依3,615元計算聲請人所繳納之反訴裁判費,因聲請人撤回反訴,本院係依3,615元計算返還聲請人之反訴裁判費3分之2即2,410元(計算式:3,615元×2/3=2,410元,見本院卷第453、465頁),然因聲請人應繳納之反訴裁判費為2,250元,故其因撤回反訴可返還之裁判費應僅為1,500元(計算式:2,250元×2/3=1,500元),本院溢退裁判費910元(計算式:2,410元-1,500元=910元),應予扣還。是聲請人得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應為2,705元(計算式:3,615元-910元=2,705元),其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任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4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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