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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甯馨李俊霖陳景裕

聲請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1號債務不履行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1號事件承審淨股法官(下稱承審法官),民國115年3月2日函就聲請人上訴委任狀意見與指示,與聲請人115年3月6日陳報狀所附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80、625、479號裁定認定「聲請人上訴狀委任狀形式與實質法律上正確」相違背,下級法院不得對上級法院裁定為相反之指示,承審法官置之不理,至聲請人本件聲請日仍未指示書記官系統維護更正訴訟代理人,對聲請人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心懷不滿,又不自請迴避,聲請人遂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以免其挾怨報復等語。

二、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法官審判,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裁判者為限。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自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係以本件訴訟承審法官115年3月2日函就聲請人上訴委任狀之意見與指示,違背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80、625、479號裁定之認定,且未及時指示書記官系統維護更正並同意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等情,推認承審法官對其心懷不滿,而懷疑承審法官將對其挾怨報復。惟聲請人並未指明承審法官有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32條各款所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且民事訴訟法第69條之委任書,為民事訴訟法所稱書證之一種(司法院院字第2478號解釋意旨參照),而法官審理案件之採證、認事、用法,係屬法官獨立審判核心事項,依法不受任何干涉,此與法官執行職務時有無偏頗之虞係屬二事,聲請人自不得以承審法官就其提出之委任狀書證,依職權採證認事或適用法律之結果不如其期待,或與他案法官相類事件之判斷不同,即主觀臆測承審法官將為不公平之審判,而有偏頗之虞。況本件訴訟為訴訟事件,聲請人上訴狀記載「…委任受任人劉仲希為非訟代理人,有為一切非訟事件行為之權…」等語及上訴補充狀記載「…委任受任人劉仲希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非訟事件行為之權…」等語,均表明僅授與非訟行為之權,而未授與訴訟行為之權,顯有錯誤。且上訴狀及上訴補充狀之非訟(訴訟)代理人簽名形式上無法辨識為何文字,且二狀上之簽名文字明顯不同,是否已生合法委任劉仲希為訴訟代理人之效力,確有疑義(聲請人所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80號裁定亦認定聲請人於該事件提出之委任狀不生合法委任劉仲希為代理人之效力)。又聲請人委任狀係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否符合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所定得任訴訟代理人資格,亦須聲請人提出證明文件釋明。是本件訴訟承審法官據此核發115年3月2日通知函,通知聲請人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委任狀及提出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資格之證明文件,於法有據,客觀上亦難認有何不公平審判情事。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承審法官就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法律構成要件。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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