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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凱婷

聲請人
吳宗翰
代理人
劉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民國115年度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被告權益,就開庭內容延伸提出答辯論點,爰依法聲請交付115年度訴字第5號事件於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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