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瓊丹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蔡宗嶧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若被告蔡宗嶧戶籍址非為本院管轄地區,請陳明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