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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號

返還溢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71,811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自101年6月30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1月26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6,497,031元【計算式:9,571,811元(13+203/365)年5%=6,497,0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68,842元【計算式:本金9,571,811元+利息6,497,031元=16,06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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