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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4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告
張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1,014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折舊後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車型 車號/引擎號/型號 折舊後價格(新臺幣) 1. 自用小貨車 BDU-9605 130,533元 2. 自用小貨車 BMS-3083 126,467元 3. 自用小貨車 BDU-9016 130,533元 4. 自用小貨車 BAH-5902 140,733元 5. 鏟裝機 NLM488723/SR175B 179,373元 6. 挖土機  271,250元 7. 壓路機  137,375元 8. 挖土機 小松PC200-5 288,750元 9. 挖土機 小松PC210-5 288,750元 10. 破碎機 OUB312,機號:1342   22,750元 11. 鏟土機    73,500元 12. 破碎機 NKB-1400   21,000元                               合計   1,811,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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