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芳銘
- 被告
- 張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1,014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折舊後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車型 車號/引擎號/型號 折舊後價格(新臺幣) 1. 自用小貨車 BDU-9605 130,533元 2. 自用小貨車 BMS-3083 126,467元 3. 自用小貨車 BDU-9016 130,533元 4. 自用小貨車 BAH-5902 140,733元 5. 鏟裝機 NLM488723/SR175B 179,373元 6. 挖土機 271,250元 7. 壓路機 137,375元 8. 挖土機 小松PC200-5 288,750元 9. 挖土機 小松PC210-5 288,750元 10. 破碎機 OUB312,機號:1342 22,750元 11. 鏟土機 73,500元 12. 破碎機 NKB-1400 21,000元 合計 1,811,0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