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43號
- 原告
-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煌
- 被告
-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4154號強制執行事件製作分配表,被告應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339,070元、1,409,158元應更正為0元、剔除之金額應改列由原告受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8,228元(計算式:339,070元+1,409,158元=1,748,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