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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6號

返還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楊淑美
原告
楊佳妙
原告
楊佳玲
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凱文
被告
楊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6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3人共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9,16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8.31㎡×公告土地現值19,900元/㎡+建物課稅現值585,800元=3,139,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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