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楊淑美
- 原告
- 楊佳妙
- 原告
- 楊佳玲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葉凱文
- 被告
- 楊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6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3人共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9,16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8.31㎡×公告土地現值19,900元/㎡+建物課稅現值585,800元=3,139,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