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65號
- 原告
- 鄭羽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齡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莊齡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上開被告戶籍地址與台端起訴狀所列載者不同,請依更新記載該被告之地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665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齡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莊齡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上開被告戶籍地址與台端起訴狀所列載者不同,請依更新記載該被告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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