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5號
- 原告
- 蔡錦綢
- 被告
- 曾慶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並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840元(即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75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並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840元(即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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