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0號
- 原告
- 毛維安
- 被告
-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9月9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7月21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207,123元【計算式:2,400,000元×(315/365)×10%=207,1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7,123元(計算式:本金2,400,000元+利息207,123元=2,607,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