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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劉順安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被告
詹東旺

李舜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8月1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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