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吳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劉玟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珮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5,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珮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5,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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