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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昶燁

聲請人
蕭金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67390-0 股票 1 120 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18443-2 股票 1 134 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59360-3 股票 1 137 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87773-5 股票 1 41 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602915-5 股票 1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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