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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郭文通

聲請人
關立美
代理人
趙海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4年度司催第1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
    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4年9月1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月1
    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640812-7 股票 1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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