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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5號

申租公有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5號

原告
安鐵眠
原告
安春嶺
原告
安麗鳳
原告
石安麗花
原告
安麗珠
原告
安麗華
原告
安雅伶
原告
安雅玫
原告
安琪梅
原告
羅明書
原告
羅俊巍
原告
羅俊天
原告
羅瑤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被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
代表人
杜力泉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明正
訴訟代理人
劉雨晃
參加人
麗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賢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麗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父安猛川(已於民國77年死亡)原長期與被告簽訂租地造林契約書承租嘉義縣阿里山鄉(原吳鳳鄉○○○村○○段 000地號原住民保留地(下稱系爭土地)造林,租賃契約期間為66年8月20日起至76年8月20日,租期屆滿前曾檢具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續租,然被告未於法定期限內作出處分。且被告於租期屆滿前之74年11月21日已另與參加人麗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景公司)訂定租賃契約。原告嗣於101年7月20日向被告陳情請求行使系爭土地之承租人權益,被告以 102年11月19日阿鄉觀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原告查無相關續租資料。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原告訴請判命被告應准予將系爭土地出租予原告。惟參加人麗景公司與被告間就該筆土地目前簽訂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是本件訴訟結果將對參加人麗景公司之法律上利益有所影響,且兩造就該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乙事均具狀表示無意見,故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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