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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7號

原告
求才令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國文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宏揚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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