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秀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民國104年 3月18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