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7號
- 原告
- 求才令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國文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7號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