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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號

給付押標金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7號

原告
振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蕭正昌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嗣經法院認定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應再補繳差額。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書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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