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9號
- 原告
- 奇昱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明哲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李伯璋
- 訴訟代理人
- 許建盛
葉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代表人陳時中」,應更正為「代表人李伯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