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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9號

原告
奇昱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明哲
被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許建盛

      葉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代表人陳時中」,應更正為「代表人李伯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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