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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8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7號

原告
原慶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添財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以本院收文章為據)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補正訴訟標的: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撤銷之處分為被告109年10月7日所開立之嘉監企字第1090275775號函,然交通裁決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及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事件,應以裁決書為撤銷標的,而原告起訴書所欲撤銷之標的,與其理由所載之交通違規內容係屬2事,請原告具狀補正欲撤銷之裁決書號碼、日期,並更正起訴狀所欲撤銷之原處分標的。

二、並請原告補正前揭裁決書過院。

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起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未附繕本或影本,請原告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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