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
- 原告
-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法務部
- 代表人
- 蔡清祥
- 訴訟代理人
- 倪伯丞
林震偉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貳、實體部分、六、第4行及第7行之「被告聲明」更正為「備位聲明」。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貳、實體部分、六、第4行之「…原告『為』提起訴願…」更正為「…原告『未』提起訴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主文欄所載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