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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1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唐一强

聲請人
黃宥儒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
代表人
黃俊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負擔。

理由

一、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再者,行政處分具有執行力係因該執行需該行政處分本身 具有執行力而言,若行政處分本身僅為意思表示或變更前 為之意思表示,因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即已發生效力,不 生執行力之問題,非屬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於撤銷假釋 之情形,假釋許可為停止原刑事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撤銷 假釋之行政處分,為將許可此一假釋行政處分撤銷之意思 表示,使原有執行力之國家刑事權宣告回復效力,該撤銷 假釋之行政處分本身屬於單純之意思表示,即送達相對人 便生效,並無執行之問題,有執行力者,在於原刑事判決 宣告之刑度,是以,並非屬於得以停止執行之範圍,亦與 受處分欲藉由停止該撤銷假釋處分之停止執行而於判決確 定前不用入監之目的不符,故撤銷假釋該一處分並無執行 之問題,當無停止執行之問題存在,當不能依據前開規定 聲請停止執行。

三、本件聲請人雖執上開情詞聲請停止執行,然法務部矯正署該一撤銷假釋之意思表示並無執行力,當無停止執行之問題,且本院審查相關事證及聲請人主張之內容,聲請人就原處分之執行究有何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何急迫情事等節,均未釋明。是以,本件聲請前開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之執行為不合法且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8、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停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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