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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

聲請假釋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唐一强

原告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被告
法務部
代表人
蔡清祥
訴訟代理人
倪伯丞

林震偉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貳、實體部分、六、第4行及第7行之「被告聲明」更正為「備位聲明」。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貳、實體部分、六、第4行之「…原告『為』提起訴願…」更正為「…原告『未』提起訴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主文欄所載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