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永振興企業有限公司、劉守德、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黃萬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67號 原 告 永振興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守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收文章)提起撤銷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元。而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有所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繳,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行政訴訟法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