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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邱美英

原告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收狀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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