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續收字第289號

續予收容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唐中珉

相對人即

受收容人 TUMHOM WICHIT(泰國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 ○○○ 續予收容。

理由

一、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二、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㈠、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㈠、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㈡、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㈢、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㈣、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㈤、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㈥、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四、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五、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續收字第28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續予收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