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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7-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有理由者,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
  2. 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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