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4 條

  1. 1.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有理由者,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
  2. 2.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規定,收容聲請有理由者應裁定釋放或准予收容,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法官無折衷裁量空間。

Q · 被收容了,法院認定有理由會怎麼判?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或停止收容聲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認為無理由者則以裁定駁回。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聲請同理:有理由才准予收容,無理由駁回。條文全用強制性的「應」字,法官只能判斷有無理由,結果隨之固定,沒有「再觀察看看」的中間地帶。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很無聊,就是規定法官面對收容聲請事件時,「有理由就裁准、沒理由就駁回」。但你仔細看會發現一件很關鍵的事:它把四種完全不同的聲請(收容異議、停止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全部塞進同一個邏輯框架。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這代表法官在審理時,必須對每一種聲請都做實質審查,不是橡皮圖章。聲請有理由的法律後果寫得非常具體:「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這個「應」字是強制的,不是法官可以裁量的。律師看這條會看到一個訊息:只要你能證明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不予收容情形,法院的選擇只有一個,就是放人。沒有中間地帶,沒有「再觀察看看」這種拖延空間。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是收容聲請事件的裁定方式規範,將收容異議、停止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四種聲請納入同一強制邏輯:有理由者應釋放或准予收容,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藉「應」字限縮法官對人身自由剝奪的裁量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真的會當庭釋放嗎?我看新聞都是關到期滿。

會。本條第一項後段「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是強制性規定,法官認定有理由就必須放人。新聞上關到期滿的案例,多半是當事人或律師沒有提出停止收容聲請,或聲請時沒提出新的事實變化。法院不會主動審查,必須有人聲請。移民收容當事人常語言不通、不熟法律,導致大量本來可以聲請卻沒人聲請的案件,家屬主動出擊是改變這個結構的唯一方法。

Q2如果聲請被駁回了,被收容人會更慘嗎?

不會更慘,但會浪費一次重新審理的機會。本條的駁回只針對本次聲請無理由,不影響原本的收容狀態。重點是駁回後 5 日內可以抗告(第237條之16),或等下一次事實變化時再聲請(沒有次數限制)。被駁回不要慌,仔細看裁定理由,找出法官認為不足以構成停止收容的點,下次聲請就針對那個點補強證據。

Q3收容異議和停止收容差在哪?

兩者是不同階段的救濟。收容異議針對移民署最初的暫予收容(前 15 天內),停止收容針對法院已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之後。聲請錯階段會被程序駁回,連實體審查的機會都沒有。

Q4收容聲請有理由怎麼判?

依本條第一項後段,有理由者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是強制規定沒有折衷選項。

Q5行政訴訟法237條之14是什麼?

規範收容異議、停止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四種聲請的裁定方式,是收容司法審查的結果規格書。

Q6什麼是替代收容處分?

以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較輕手段取代人身收容,是法院認定無收容必要的重要依據。

Q7怎麼聲請停止收容?

主張收容原因消滅或無收容必要 → 備齊具保、住居、報到證據 → 遞聲請書引用本條 → 出庭陳述。

Q8怎麼證明無收容必要?

提出具保金、固定住居證明、定期報到承諾、護照與身分文件,讓法院相信遣送前不會逃逸。

Q9收容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237條之16,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抗告,逾期確定。

Q10聲請停止收容要花錢嗎?

依第237條之17,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訴訟費用規定,原則免裁判費,但可委任律師或申請法律扶助。

Q11收容異議 vs 提審法的提審聲請哪個快?

提審法針對逮捕拘禁的即時審查(24小時內解送),收容異議走行政訴訟收容專章,兩者可能競合,視階段選擇。

Q12收容司法審查 vs 刑事羈押審查差在哪?

收容是行政目的(遣送前確保),羈押是刑事訴訟保全,但兩者同採人身自由須法院審查的強制結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聲請類型適用階段有理由裁定無理由裁定
收容異議移民署暫予收容(前15日內)釋放受收容人駁回
停止收容法院已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後釋放受收容人駁回
續予收容暫予收容期滿前由移民署聲請准予續予收容駁回(恢復自由)
延長收容續予收容期滿前由移民署聲請准予延長收容駁回(恢復自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人身保護法に基づく人身保護請求(収容の適法性に対する裁判所審査)
🇰🇷 韓國인신보호법에 따른 인신보호청구(보호의 적법성에 대한 법원 심사)
🇩🇪 德國AufenthG § 62(Abschiebungshaft)i.V.m. FamFG(Haftverfahren)— richterliche Haftentscheidung
🇫🇷 法國CESEDA, contrôle de la rétention administrative par le 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 (JLD)
🇺🇸 美國INA § 236 (8 U.S.C. § 1226) bond hearing + habeas corpus (28 U.S.C. § 224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