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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7-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所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應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當庭宣示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未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為之者,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視為撤銷
  2. 前項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以囑託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之方式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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