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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3 條

  1. 1.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
  2. 2.行政法院審理前項事件,認有必要時,得訊問受收容人或徵詢移民署之意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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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裁定收容後,若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受收容人或家屬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3聲請法院停止收容,無次數限制。

Q · 被法院裁定收容後,還有機會出來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3,法院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後,只要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例如具保人到位、護照辦妥、健康惡化、領事館拒不配合遣送),受收容人或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都可隨時向原裁定的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停止收容。法院審理時必要可訊問受收容人或徵詢移民署意見,這與 5 日內提起的抗告是兩條獨立路線。

白話解讀

你被關在移民署的收容所裡,法院已經裁定可以繼續收容你 60 天甚至更久。大部分人到這一步就絕望了,覺得「法官都判了,沒救了」。錯。這條法律給你一個很少人知道的反擊機會:在收容期間內,如果你的情況有了任何變化,例如護照辦下來了、機票買好了、家人願意具保了、或者你身體狀況不能再關了,你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法院必須重新審理,必要時還要把你提出來訊問。這不是上訴(上訴是抗告,5 天內要提),這是一個獨立的救濟管道,沒有次數限制,情況變了就能再聲請一次。律師圈裡知道這條的人會在當事人被裁定收容後,立刻開始準備「下一波翻盤的素材」,而不是傻等收容期滿。

法律定性

聲請停止收容,指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後,於收容期間內因情事變更(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由受收容人或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聲請法院重新審查並解除收容的救濟機制。其性質為獨立救濟,與不服裁定的抗告不同,且無聲請次數限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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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被收容了,我可以替他聲請停止收容嗎?

可以。本條第一項明定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都可聲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得提起收容異議的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戶長、家長、家屬、最近一次入國的隨行人員。聲請狀上同時列當事人和聲請人並附身分關係證明,法院處理會更快。

Q2聲請停止收容會花錢嗎?要請律師嗎?

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一般行政訴訟費用規定(第237條之17),原則上不用繳裁判費。律師非必要,但不熟法律文書可找移民相關 NGO 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符合資格可免費請律師。

Q3聲請被駁回了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本條沒有次數限制。重點是每次聲請須有新的事實,例如上次具保人未到位、這次到位了。每次都清楚標示相較上次新增的事實,避免被認定同一事實重複聲請而程序駁回;連續被駁回仍要保留 5 日內抗告高等行政法院的機會。

Q4什麼是聲請停止收容?

法院裁定收容後因情況變化向法院聲請重新審查並解除收容的獨立救濟管道,無次數限制。

Q5什麼情況算「無收容必要」?

如遣返國領事館長期不發旅行文件、遣送遙遙無期,再收容也達不到遣送目的即屬之。

Q6誰是「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

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戶長、家長、家屬、最近一次入國的隨行人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

Q7「得不予收容情形」是什麼意思?

指受收容人有健康、年齡或其他特殊事由,依法可改以替代處分而不予收容的情況。

Q8停止收容怎麼聲請?

蒐集情況變化證據 → 向原地方行政法院遞聲請狀 → 同時提替代方案,必要時法院會訊問或徵詢移民署。

Q9聲請停止收容要附什麼文件?

具保人意願書、診斷證明、護照/旅行文件、領事館回函、機票訂位、身分關係證明等。

Q10聲請停止收容要多少錢?

原則免納裁判費(第237條之17);自行撰狀可零成本,找律師則視個案,法扶符合資格可免費。

Q11聲請被駁回後怎麼辦?

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抗告(第237條之16),或情況再變後重新聲請。

Q12停止收容 vs 抗告差在哪?

抗告是不服裁定、5 日內提、上高等行政法院;停止收容是情事變更後的獨立救濟、無次數限制、留地方行政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停止收容聲請抗告
啟動原因收容後情事變更(原因消滅/無必要/得不予收容)不服收容裁定本身
期限收容期間內隨時,無次數限制裁定送達後 5 日內
管轄原裁定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費原則免納(第237條之17)原則免納(第237條之1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54条 仮放免 — 收容之一時解除;惟性質為行政處分,與本條由法院裁定停止不同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65조 보호의 일시해제 — 收容(보호)暫時解除聲請
🇩🇪 德國AufenthG § 62 Abschiebungshaft 結合 § 426 FamFG 法院羈押審查 — 羈押原因消滅時由法院撤銷
🇫🇷 法國CESEDA art. L. 741-1 et s. — 行政收容由自由與羈押法官(JLD)審查並得宣告 mainlevée
🇺🇸 美國INA § 236 / 8 U.S.C. § 1226 — bond redetermination 與 habeas 審查(參 Zadvydas v. Da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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