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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7-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
  2. 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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