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7-12 條
- 1.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
- 2.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2規定,法院審理收容案件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應到場陳述,並得徵詢替代收容處分。
Q · 法院審理收容案件,一定要當面問被收容人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2第一項,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時,應訊問受收容人本人,不能只憑書面審查;移民署也應到場陳述收容必要性。第二項進一步規定法院得主動徵詢移民署有無替代收容處分(如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的可能,以審酌收容的必要性。
白話解讀
在台灣,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享有一項憲法等級的權利:必須親自站在法官面前說話。這條規定就是把這項權利寫進收容程序的條文。它規定法院審理收容案件時,必須親自訊問被收容人本人,不能只看書面;移民署也必須到場陳述,不能寄個書面就走人。第二項更進一步,給法官一個主動的權力:可以主動詢問移民署「有沒有其他替代收容的方案」(例如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繳交保證金)。這條規定的精神是:收容是最嚴厲的限制,必須是最後手段,法官不只能批准或駁回,還能主動引導出更輕的方案。這是把比例原則從教科書搬進每一場收容審查的關鍵設計。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2為收容聲請事件的審理程序規範,要求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時必須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應到場陳述,並賦予法院主動徵詢替代收容處分的職權,將憲法人身自由保障與比例原則落實於收容審查的每一步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替代收容」是什麼?怎麼爭取?▾
替代收容是用較輕的手段取代「關起來」,包括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繳交保證金、佩戴電子設備等。爭取關鍵是開庭前主動準備具體方案(住哪裡、保證金多少、誰來擔保),不能只抽象主張「我不會逃跑」。法官審酌替代處分時非常重視逃逸風險與身分明確性,能提出穩定雇主、配偶、子女、住居證明者獲准率明顯較高(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如果被收容人不會中文,訊問怎麼進行?▾
依法應提供通譯,法院會視被收容人國籍安排通譯員(常見如英語、印尼語、越南語、菲律賓語、泰語)。家屬或代理人可在開庭前向法院確認通譯安排是否到位。若發現通譯翻譯不準確,可立刻在庭上主張並請求更換,這是當事人的權利。
Q3行政訴訟法 237-12 是什麼?▾
規範收容案件審理程序,要求法院訊問被收容人、移民署到場、得徵詢替代處分,是收容程序的安全閥。
Q4什麼是替代收容處分?▾
用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繳保證金等較輕手段取代人身自由剝奪,本條第二項授權法院主動徵詢。
Q5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差在哪?▾
收容異議是對暫予收容不服;續予、延長收容是移民署於期間屆滿前聲請延續,三者都須法院訊問。
Q6法官保留原則在收容是什麼意思?▾
剝奪人身自由須由法院當面審查決定,不能由移民署單方長期拘禁,源自釋字708號。
Q7家人被收容怎麼救?▾
收到開庭通知立即聯絡律師或法扶 → 準備替代收容方案書 → 確認通譯與醫療需求 → 庭上主張替代處分。
Q8替代收容方案書怎麼寫?▾
載明具體住居地址、保證金額、報到派出所、擔保人,附家庭/工作/健康狀況與身分明確證明。
Q9請律師打收容案件要花多少錢?▾
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自費委任費用視個案與律師而定。
Q10怎麼證明被收容人不會逃跑?▾
提出穩定住居、在台配偶子女、固定工作或雇主、不動產等身分明確且生活連結強的證據。
Q11收容審查 vs 刑事羈押審查差在哪?▾
收容是行政目的(遣送前確保到場),審查重點是逃逸風險與必要性;羈押是刑事程序保全,要件不同。
Q12台灣收容司法審查 vs 德國 Richtervorbehalt 差在哪?▾
兩者都採法官保留,德國驅逐拘禁須事前法官許可,台灣則為暫予收容後期滿前由法院審查續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trigger | decision_maker | court_role | note |
|---|---|---|---|---|
| 收容異議 | 受收容人或得提起之人對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不服 | 地方行政法院 | 訊問受收容人、徵詢替代處分,認有理由應釋放 | 屬事後救濟,針對既有暫予收容 |
| 續予收容 | 移民署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認有續予收容必要而聲請 | 地方行政法院裁定 | 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到場陳述、得徵詢替代處分 | 需法官保留,非行政機關自為決定 |
| 延長收容 | 移民署於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認仍有必要而聲請 | 地方行政法院裁定 | 同上,並更嚴格審查收容必要性與遣送可能性 | 收容期間及日數以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為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