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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7-11 條

  1. 1.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2.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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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且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適用以原就被原則。

Q · 幫被收容的人聲請救濟,要去哪一個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收容聲請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而非移民署所在地,且不適用一般「以原就被」規則。全台地方行政法院僅三所(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被收容人關在哪一區,就向對應區域的法院聲請。設計目的是讓被收容人能就近到庭,保障人身自由的即時審查。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今天要幫一個被收容的人打官司,第一個會犯的錯誤就是告錯法院。一般的行政訴訟有「以原就被」原則:原告(人民)要去被告(機關)所在地的法院告。但收容案件不一樣,這條規定把規則整個翻過來:要去「被收容人現在被關在哪裡」的那個地方行政法院聲請,不是去移民署在哪。為什麼?因為被收容人本人應該到庭,法院要直接看到他、聽他說話。如果讓他被押到台北法院但他被關在屏東,光是押送就要一整天,違背了收容救濟「快速審查」的核心精神。所以這條等於是為了人身自由保障而特別設計的管轄規則。實務上的時間壓力非常緊,告錯法院再移送的延誤,可能就是救援失敗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為收容聲請事件之特別管轄規定:第一審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且以受收容人實際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準,明文排除第十三條「以原就被」之一般管轄原則,使法院審查與被收容人到庭得以即時、就近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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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容聲請事件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聲請,不是移民署所在地。

Q2全台灣有幾個地方行政法院?

111年改制後共三所: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分轄北中南。

Q3為什麼收容案件不適用以原就被?

因被收容人本人須到庭受訊問,就近管轄可避免長途押送、保障人身自由即時審查。

Q4收容聲請去哪個法院?

向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聲請,不是移民署所在地,全台僅北中南三所。

Q5什麼是收容聲請事件?

對移民收容處分聲請收容異議、續予、延長、停止收容等之司法救濟事件,定義見第237條之10。

Q6地方行政法院是什麼?

111年改制設立、全台三所,為行政訴訟簡易及收容聲請等事件的第一審法院。

Q7什麼叫不適用第13條?

排除一般行政訴訟以原就被(向被告機關所在地告)的原則,改以被收容人所在地定管轄。

Q8收容救濟怎麼聲請?

確認當下收容地 → 對應地方行政法院 → 遞交聲請書 → 留意移送變動。

Q9怎麼判斷該去哪所法院?

看被收容人當下被關在哪一區(北中南),對應台北、台中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Q10聲請前要先查什麼?

先撥打收容所或移民署專線確認被收容人『當下』實際所在,因移送會變動管轄。

Q11聲請收容救濟要繳裁判費嗎?

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一般訴訟費用規定,原則免徵裁判費(見第237條之17)。

Q12收容管轄 vs 一般行政訴訟管轄差在哪?

一般是以原就被(被告機關所在地),收容是以受收容人所在地,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般行政訴訟(第13條)收容聲請(第237條之11)
管轄基準以原就被,向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以受收容人所在地法院
立法目的程序對稱、穩定被收容人就近到庭、人身自由即時審查
審級依事件種類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FamFG § 416 — 自由剝奪(含收容)案件由受拘禁人所在地之區法院(Amtsgericht)管轄(概念近似:以人所在地定管轄,非逐條對應)
🇺🇸 美國28 U.S.C. § 2241 + Rumsfeld v. Padilla — 人身保護令向羈押地(district of confinement)聯邦地院聲請,採『直接羈押者所在地』管轄(概念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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