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7-10 條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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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將移民收容聲請事件分為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四種類型,是收容司法救濟的入口規定。
Q · 外籍家人被移民署收容了,法律上有哪些救濟方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被收容人或家屬可走四種聲請路徑:對暫予收容處分提「收容異議」、針對長期收容的「續予收容」與「延長收容」聲請審查、以及收容期間有新事由時的「停止收容」聲請。前三種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條例、港澳條例提起,停止收容則依行政訴訟法提起。選錯類型可能錯過最佳救援時機。
白話解讀
在台灣,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不只有刑事羈押。如果你是外國人、港澳居民或大陸配偶,移民署有權「收容」你,準備強制驅逐出境。但人身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核心權利,所以法律給了你(或你的家人)一條救濟通道:聲請法院介入審查。這條規定就是這套救濟通道的入口,它告訴你:總共有四種聲請類型可以走,包含對暫予收容處分的「收容異議」、對長期收容的「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聲請審查、以及收容期間突發狀況時的「停止收容」聲請。理解這四種類型,就是理解整個收容救濟系統的第一步。選錯類型不只是程序問題,可能讓被收容人錯過最佳救援時機。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為移民收容司法救濟的定義性規範,明定「收容聲請事件」涵蓋兩大類:一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提之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事件;二是依本法聲請之停止收容事件,構成移民收容法官保留制度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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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友被移民署帶走,第一時間能做什麼?▾
立刻確認三件事:被收容在哪個收容所(影響管轄法院)、收容理由是什麼(影響攻擊角度)、收容多久了(影響是哪種聲請類型)。然後依本條選擇對應的聲請類型:剛被收容就提收容異議、已進入續予程序就針對續予收容聲請質疑、有突發狀況就提停止收容。內行人提示:各收容處所會客與送物規定不同,先打電話確認避免白跑。
Q2聲請收容異議要花錢嗎?需要律師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收容聲請事件原則不適用訴訟費用規定,多數情形免徵裁判費。律師非必要但強烈建議,因為審查程序快、到庭應訊壓力大。法律扶助基金會對符合資格者提供免費律師。內行人提示:許多 NGO 設有收容案件專門窗口,對程序非常熟悉,是家屬重要盟友(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收容聲請事件是什麼?▾
指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所定義的移民收容司法救濟事件,包含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停止收容四種類型,是被收容人啟動法院審查的入口。
Q4移民收容的四種聲請差在哪?▾
收容異議針對暫予收容處分;續予、延長收容是移民署要繼續關人時被收容方得異議的時點;停止收容則在收容期間有新事由時隨時可提。
Q5什麼叫法官保留?▾
指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由法院(法官)審查或核准,行政機關不能單方長期收容,源於憲法第8條與釋字708、710號。
Q6移民收容跟刑事羈押差在哪?▾
刑事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用於追訴犯罪;移民收容是行政處分、用於執行驅逐出境,走行政訴訟法這套自成一格的救濟程序。
Q7外籍家人被收容怎麼聲請救濟?▾
先確認收容所、理由、收容多久 → 選定聲請類型(異議/續予延長異議/停止收容)→ 向受收容人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遞狀 → 準備到庭應訊。
Q8收容異議要準備什麼文件?▾
聲請狀載明聲請人與受收容人身分、收容處分內容、不服理由與事證,並儘速遞交管轄地方行政法院,必要時委任律師或求助法扶。
Q9聲請收容救濟要花多少錢?▾
依第237條之17原則免徵裁判費;律師費視個案,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
Q10停止收容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提?▾
收容原因消滅、出現可替代收容的處分、或有其他新事由時,依本條第二款及第237條之13隨時可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
Q11收容異議 vs 停止收容該選哪個?▾
剛被暫予收容、對處分本身不服選收容異議;已被法院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後才出現新事由,選停止收容。
Q12移民收容救濟 vs 刑事羈押抗告差在哪?▾
移民收容走行政訴訟法收容聲請程序、向地方行政法院提;刑事羈押抗告走刑事訴訟法、向上級刑事法院提,兩套系統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trigger | who_files | timing | legal_basis |
|---|---|---|---|---|
| 收容異議 | 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 | 被收容人/得提異議之人 | 收容處分後即時 | 入出國及移民法等三法 |
| 續予收容 | 暫予收容期滿須續關 | 移民署聲請、被收容方得異議 |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 | 入出國及移民法等三法 |
| 延長收容 | 續予收容期滿仍須收容 | 移民署聲請、被收容方得異議 |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 | 入出國及移民法等三法 |
| 停止收容 | 收容後出現收容原因消滅等新事由 | 被收容人/得提異議之人 | 收容期間隨時 | 行政訴訟法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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