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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0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10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政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紀政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0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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