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侯勝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執字第一五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勝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二案件經定應執行刑一年確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一○○年易字第七六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
二、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一○○年易字第七六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七月,於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
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一○○年三月十四日以一○○年易字第一七七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七月,於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