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方水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水濱所犯如附表所示拾陸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拾玖年。
理由
查受刑人方水濱因犯如附表所示16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8年度訴字第341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