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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廷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8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文乙因犯詐欺、誣告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五之案件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另編號六、七之案件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廷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至同年月二十一日,犯詐欺罪,經本
    院於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以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六九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確定。
二、於九十七年十二月間某日至同年月十一日,犯詐欺罪,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一月八日,以九十九年度中簡字
    第一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九年四月六日
    撤回上訴確定。
三、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或十二日,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於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以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一
    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確
    定。
    (上開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
    一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確定)。
四、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同年月十七日,犯詐欺罪,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
    第一九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九年九月二
    十四日確定。
    (上開四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
    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於於九十九年十一月
    十五日確定)。
五、於九十八年九月下旬某日至同年十月二十日,犯詐欺罪,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九年度中
    簡字第二四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日確定。
    (上開五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
    九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日確定)。
六、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至同月二月六日,犯詐欺罪,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以一○○年度上
    易字第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一百年三月三十
    日確定。
七、於九十九年二月六日,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於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以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一百年三月三十日確定。
    (上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年度上易字第
    六六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八、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犯誣告罪,經本院於一百年三月三
    十一日,以一○○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二月,於一百年五月十二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