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育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百年度交訴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之事實欄一第五列中,「於100年7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99年7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於事實欄一第5 列對被告前科紀錄之記載中,就其受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載為「於100年7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若對照第5至9列之括弧說明,可徵本判決之真意為「於99年7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是將99年載為100年顯為誤寫,而此錯誤尚不影響原判決全意旨,爰依首揭規定及以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