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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沈福財唐一侼卓春慧

  • 原告
    王陳靜好
  • 被告
    林振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王陳靜好 被   告 林振廷 劉家媗即青芳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嘉交簡字第9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王陳靜好因本院100年度嘉交簡字第988號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林振廷、劉家媗即青芳企業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唐一侼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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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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