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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17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青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117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啟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啟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多次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仍無視於毒品對於健康及個人家庭生活等諸多層面之戕害,再次施用毒品,顯見並無戒除毒癮之決心,兼衡其犯後態度、本次犯罪之方式、手段尚屬平和,施用毒品對社會治安有潛在危害性,但本質仍屬自殘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102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170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