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1807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92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合春 沈盈男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58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合春犯重利罪,共四罪,分別處如附表一所示宣告刑欄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沈盈男犯重利罪,共四罪,分別處如附表一所示宣告刑欄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扣得物品更正並補充為「本票影本6張、委託書1張、國民身分證影本7張、國民 身份證2張、收據4張、戶籍謄本7份、健保卡1張、健保卡影本3張、本票7張、所有權狀2張、名片2張」,證據部分補充供述證據「被告兩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被害人吳春彬之妹吳棋樺於警詢時之陳述」,非供述證據補充「吳蔡富美申請人基本資料、照片13張及吳其樺、馬浩圓、林順智、陳榮枝之指認被告照片4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合春、沈盈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渠等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4次 貸與他人顯不相當之利益行為間,其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人間共同趁他人輕率、急迫、 無經驗貸與他人顯不相當之利益,收取重利,影響金融秩序甚鉅,被告林合春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有母親、女兒患有疾病,被告沈盈男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且渠等2人前無 重利前科,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9所示 之物,或係被害人供擔保向被告借款之用,或係已交付被害人,雖為本案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惟非被告所有;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5、6、7、8、10、11、12、13、14所示之物,非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 、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江芳耀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 │ │ │ │ 編號 │ 被害人及行為 │ 行為人 │ 宣告刑 │ │ │ │ │ │ │ │ │ │ │ ├───┼────────┼─────┼────────┤ │ 01 │ 吳春彬 │ 林合春 │林合春共同犯重利│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 │ │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沈盈男 │沈盈男共同犯重利│ │ │1之行為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 │ ├───┼────────┼─────┼────────┤ │ 02 │ 馬浩圓 │ 林合春 │林合春共同犯重利│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 │ │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沈盈男 │沈盈男共同犯重利│ │ │2之行為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03 │ 林順智 │ 林合春 │林合春共同犯重利│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 │ │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沈盈男 │沈盈男共同犯重利│ │ │3之行為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04 │ 陳榮枝 │ 林合春 │林合春共同犯重利│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 │ │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沈盈男 │沈盈男共同犯重利│ │ │4之行為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附表二: ┌───┬───────┬─────┐ │ │ │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 │ 1 │林順智本票影本│ 林順智 │ │ │2張(號碼389353│ │ │ │、416391,警卷│ │ │ │第51頁) │ │ │ │ │ │ ├───┼───────┼─────┤ │ │江景茂本票影本│ 江景茂 │ │ 2 │1張(號碼389372│ │ │ │,警卷第51頁背│ │ │ │面) │ │ ├───┼───────┼─────┤ │ │馬浩圓本票影本│ 馬浩圓 │ │ 3 │2張(號碼416386│ │ │ │、416381,警卷│ │ │ │第52頁) │ │ ├───┼───────┼─────┤ │ 4 │陳文川本票1張 │ 陳文川 │ │ │(號碼642108, │ │ │ │警卷第56頁) │ │ │ │ │ │ │ │陳文川國民身分│ │ │ │證正反面影本1 │ │ │ │張 │ │ ├───┼───────┼─────┤ │ 5 │林明仁本票1張 │ 林明仁 │ │ │(號碼389362, │ │ │ │警卷第58頁) │ │ │ │ │ │ │ │林明仁收據1紙 │ │ │ │ │ │ │ │林明仁國民身份│ │ │ │證1張 │ │ │ │ │ │ │ │林明仁戶籍謄本│ │ │ │3份 │ │ │ │ │ │ │ │林明仁健保卡正│ │ │ │面影本1張、國 │ │ │ │民身分證正反面│ │ │ │影本1張 │ │ ├───┼───────┼─────┤ │ 6 │林吳紅珠高雄市│ 林吳紅珠 │ │ │政府營利事業登│ │ │ │記證影本1張 │ │ │ │ │ │ ├───┼───────┼─────┤ │ 7 │吳勝賢所簽發本│ 吳勝賢 │ │ │票1張(號碼:6│ │ │ │053003號,警 │ │ │ │卷第68頁) │ │ │ │ │ │ │ │吳勝賢健保卡1 │ │ │ │張 │ │ │ │ │ │ │ │嘉義縣水上地政│ │ │ │事務所土地所有│ │ │ │權狀2張(95嘉 │ │ │ │地水字第008465│ │ │ │號、95嘉地水字│ │ │ │第008467號) │ │ │ │ │ │ │ │吳勝賢身分證正│ │ │ │反面影本2張 │ │ │ │ │ │ ├───┼───────┼─────┤ │ 8 │吳慶雲本票影本│ 吳慶雲 │ │ │1張(號碼:642│ │ │ │110,警卷第72 │ │ │ │頁) │ │ ├───┼───────┼─────┤ │ 9 │陳榮枝簽發本票│ 陳榮枝 │ │ │1張(號碼:389│ │ │ │373,警卷第74 │ │ │ │頁) │ │ │ │ │ │ │ │陳榮枝戶籍謄本│ │ │ │1份 │ │ │ │ │ │ │ │陳榮枝收據1張 │ │ │ │ │ │ │ │陳榮枝身分證正│ │ │ │反面影本1張, │ │ │ │健保卡正面影本│ │ │ │1張、名片1張;│ │ ├───┼───────┼─────┤ │ 10 │陳明君簽發本票│ 陳明君 │ │ │1張(號碼:642│ │ │ │107,警卷第79 │ │ │ │頁) │ │ │ │ │ │ │ │ │ │ │ │陳明君戶籍謄本│ │ │ │1份 │ │ │ │ │ │ │ │陳明君國民身份│ │ │ │證正反面影本1 │ │ │ │張、駕照正面影│ │ │ │本1張、識別證 │ │ │ │正面影本1張、 │ │ │ │名片1張 │ │ ├───┼───────┼─────┤ │ 11 │林建志本票1張 │ 林建志 │ │ │(號碼:389363│ │ │ │,警卷第83頁)│ │ │ │ │ │ │ │林建志國民身份│ │ │ │證1張 │ │ │ │ │ │ │ │林建志收據1張 │ │ │ │、戶籍謄本1份 │ │ │ │ │ │ ├───┼───────┼─────┤ │12 │許榮琉本票1張 │ 許榮琉 │ │ │(號碼:605106│ │ │ │6 ,警卷第88頁│ │ │ │) │ │ │ │ │ │ │ │許榮琉國民身份│ │ │ │證正反面影本1 │ │ │ │張 │ │ │ │ │ │ │ │許榮琉收據1張 │ │ │ │、戶籍謄本1份 │ │ │ │ │ │ │ │ │ │ ├───┼───────┼─────┤ │13 │吳位國民身分證│ 吳位 │ │ │、健保卡正反面│ │ │ │影本各1張, │ │ ├───┼───────┼─────┤ │14 │丁漢基委託書1 │ 丁漢基 │ │ │份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