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4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允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允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行「二十二時四十分許」應更正為「二十二時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