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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4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42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允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允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行「二十二時四十分許」應更正為「二十二時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42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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