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茂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2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茂樹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部分,「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書」更正為「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更正為「後於九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