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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6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96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雲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680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文

張雲翔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

一、張雲翔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2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95年9月2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自98年11月2日起至99年7月15日止,在址設嘉義市○○○路466巷35弄23號之世凰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世凰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推銷貨品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各別犯意,及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方式,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世凰公司貨品,或業務上向客戶收取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貨品價值及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2,930元。

二、案經世凰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雲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9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

29、132-140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世凰公司之代表人羅偉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100年度交查字第1253號卷-下稱交查卷,第8-9、13頁、本院卷第37-42、63-74、114-116頁),復有新進人員履歷表、員工錄用契約書、被告99年7月9日切結書、請款書-應收帳款請款對帳單、客戶銷退貨明細表、餐飲原料商品出貨單、侵占清單、商品明細單、外帶鋪貨明細表、侵占公款明細、每日收款明細表、客戶簡要表等附卷足憑(見100年度他字第931號卷第5-36頁、交查卷第15頁密封袋、本院卷第16、21、109頁)。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3部分,於客戶簽名表示已收貨未付款之餐飲原料商品出貨單,虛偽記載客戶購買貨品,並提出告訴人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對於貨品管理之正確性,是依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認被告於本院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偽造客戶之簽名於送貨單上,依習慣係表示該送貨單上所載貨品已由客戶簽收之用意證明,與一般收據性質相同,依刑法第220條規定,應以同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論。次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亦即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者是(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90年度台上字第6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告訴人之餐飲原料商品出貨單,係告訴人為便於收帳、記帳而印製,以複寫方式製作,由客戶簽名表示已收貨未付款後,該私文書即告完成,他人無權再增刪修改。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3所示部分,於餐飲原料商品出貨單第1聯,虛偽記載客戶購買貨品,並複寫至第2、3聯,提出告訴人行使,係屬行使變造私文書。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為,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3之犯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本件被告各次收取貨款之對象、地點不同,且犯罪時間有先後次序可分,是被告每1次侵占行為均可成罪,客觀上係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難認係1個業務侵占行為之持續動作,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3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應論以接續犯(見本院卷第29頁),尚有未合。

㈢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2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5年9月2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雖檢察官未就被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上揭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業務侵占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已當庭告知所犯法條,見本院卷第113頁)。

㈣爰審酌被告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行為之手段平和,各次侵占之金額,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雖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然本院綜合被告犯行之一切情狀,認對其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檢察官具體求刑之刑度範圍尚屬過重,應併敘明。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變造之餐飲原料商品出貨單,雖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已提出告訴人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  客戶名稱  │              │            │
│  │  侵占時間  ├──────┤   侵占方式   │  所處之刑  │
│號│            │  客戶地址  │              │            │
├─┼──────┼──────┼───────┼──────┤
│1 │99年6月4日  │品味自助餐  │客戶於99年6月4│犯業務侵占罪│
│  │            ├──────┤日之餐飲原料商│,累犯,處有│
│  │            │雲林縣水林鄉│品出貨單,簽名│期徒刑柒月。│
│  │            │水北村水林路│表示已收貨未付│            │
│  │            │16號        │款後,張雲翔於│            │
│  │            │            │第1聯虛偽記載 │            │
│  │            │            │客戶購買圓鱈55│            │
│  │            │            │0元,並複寫至 │            │
│  │            │            │第2、3聯,變造│            │
│  │            │            │上揭私文書後,│            │
│  │            │            │提出世凰公司行│            │
│  │            │            │使,足以生損害│            │
│  │            │            │於世凰公司對於│            │
│  │            │            │貨品管理之正確│            │
│  │            │            │性,張雲翔藉以│            │
│  │            │            │侵占價值550元 │            │
│  │            │            │之圓鱈        │            │
├─┼──────┼──────┼───────┼──────┤
│2 │99年6月11日 │品味自助餐  │客戶於99年6月 │犯業務侵占罪│
│  │            ├──────┤11日之餐飲原料│,累犯,處有│
│  │            │雲林縣水林鄉│商品出貨單,簽│期徒刑柒月。│
│  │            │水北村水林路│名表示已收貨未│            │
│  │            │16號        │付款後,張雲翔│            │
│  │            │            │於第1聯虛偽記 │            │
│  │            │            │載客戶購買紅鮭│            │
│  │            │            │切片500元,並 │            │
│  │            │            │複寫至第2、3聯│            │
│  │            │            │,變造上揭私文│            │
│  │            │            │書後,提出世凰│            │
│  │            │            │公司行使,足以│            │
│  │            │            │生損害於世凰公│            │
│  │            │            │司對於貨品管理│            │
│  │            │            │之正確性,張雲│            │
│  │            │            │翔藉以侵占價值│            │
│  │            │            │500元之紅鮭切 │            │
│  │            │            │片            │            │
├─┼──────┼──────┼───────┼──────┤
│3 │99年6月25日 │品味自助餐  │客戶於99年6月 │犯業務侵占罪│
│  │            ├──────┤25日之餐飲原料│,累犯,處有│
│  │            │雲林縣水林鄉│商品出貨單,簽│期徒刑柒月。│
│  │            │水北村水林路│名表示已收貨未│            │
│  │            │16號        │付款後,張雲翔│            │
│  │            │            │於第1聯虛偽記 │            │
│  │            │            │載客戶購買肉質│            │
│  │            │            │魚650元,並複 │            │
│  │            │            │寫至第2、3聯,│            │
│  │            │            │變造上揭私文書│            │
│  │            │            │後,提出世凰公│            │
│  │            │            │司行使,足以生│            │
│  │            │            │損害於世凰公司│            │
│  │            │            │對於貨品管理之│            │
│  │            │            │正確性,張雲翔│            │
│  │            │            │藉以侵占價值65│            │
│  │            │            │0元之肉質魚   │            │
├─┼──────┼──────┼───────┼──────┤
│4 │99年7月初某 │真口味快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日          ├──────┤19,560元後予以│,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北港鎮│侵占          │期徒刑捌月。│
│  │            │民樂路148號 │              │            │
├─┼──────┼──────┼───────┼──────┤
│5 │99年6月21日 │美芳蘭自助餐│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或22日      ├──────┤1,0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嘉義縣新港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中正路1號之1│              │            │
├─┼──────┼──────┼───────┼──────┤
│6 │99年7月2日  │口湖蚵嗲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9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口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梧南村文光路│              │            │
│  │            │66號        │              │            │
├─┼──────┼──────┼───────┼──────┤
│7 │99年6月29日 │口湖小吃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0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街口零賣    │侵占          │期徒刑柒月。│
├─┼──────┼──────┼───────┼──────┤
│8 │99年7月2日  │伍拾元便當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3,6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四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關聖路84-1號│              │            │
├─┼──────┼──────┼───────┼──────┤
│9 │99年7月6日  │美源快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4,58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崙背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東明村民權路│              │            │
│  │            │52號        │              │            │
├─┼──────┼──────┼───────┼──────┤
│10│99年7月初某 │小島屋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日          ├──────┤2,81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北港鎮│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吉祥路100號 │              │            │
├─┼──────┼──────┼───────┼──────┤
│11│99年7月初某 │鴻利快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日          ├──────┤2,62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四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中山西路27號│              │            │
├─┼──────┼──────┼───────┼──────┤
│12│99年7月2日  │悟饕池上(麥│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寮)        │2,28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雲林縣麥寮鄉│              │            │
│  │            │中山路252號 │              │            │
├─┼──────┼──────┼───────┼──────┤
│13│99年7月9日  │西濱自助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共計6,580元(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麥寮鄉│2,400元+4,180│期徒刑柒月。│
│  │            │工業路577號 │元)後予以侵占│            │
├─┼──────┼──────┼───────┼──────┤
│14│99年7月1日  │阿田小吃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9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元長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鹿南村後建路│              │            │
│  │            │22號        │              │            │
├─┴──────┴──────┴───────┴──────┤
│                          合計:50,680元                    │
└──────────────────────────────┘
附表二:
┌─┬──────┬──────────────┬──────┐
│編│ 侵占時間   │          侵占方式          │  所處之刑  │
│號│            │                            │            │
├─┼──────┼──────────────┼──────┤
│1 │99年7月9日  │將自99年7月5日至同年7月9日鋪│犯業務侵占罪│
│  │            │貨之貨品(價值16,945元)予以│,累犯,處有│
│  │            │侵占未交回世凰公司          │期徒刑捌月。│
├─┼──────┼──────────────┼──────┤
│2 │99年7月13日 │將當日鋪貨之貨品(價值6,400 │犯業務侵占罪│
│  │            │元)予以侵占未交回世凰公司  │,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柒月。│
└─┴──────┴──────────────┴──────┘
附表三:
┌─┬──────┬──────┬───────┬──────┐
│編│            │  客戶名稱  │              │            │
│  │  侵占時間  ├──────┤   侵占方式   │  所處之刑  │
│號│            │  客戶地址  │              │            │
├─┼──────┼──────┼───────┼──────┤
│1 │99年7月13日 │食膳坊自助餐│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共計3,150元( │,累犯,處有│
│  │            │嘉義市○○路│1,750元+1,400│期徒刑柒月。│
│  │            │316號       │元)後予以侵占│            │
├─┼──────┼──────┼───────┼──────┤
│2 │99年7月13日 │溫芳快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2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嘉義縣太保市│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中山路一段22│              │            │
│  │            │8巷20號     │              │            │
├─┼──────┼──────┼───────┼──────┤
│3 │99年7月13日 │蒜頭雞肉飯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93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嘉義縣六腳鄉│占            │期徒刑柒月。│
│  │            │蒜頭國小對面│              │            │
├─┼──────┼──────┼───────┼──────┤
│4 │99年7月13日 │清粥小菜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60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北港鎮│占            │期徒刑柒月。│
│  │            │太平路18巷8 │              │            │
│  │            │號          │              │            │
├─┼──────┼──────┼───────┼──────┤
│5 │99年7月13日 │四川自助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2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水林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灣東村宏仁路│              │            │
│  │            │83號        │              │            │
├─┼──────┼──────┼───────┼──────┤
│6 │99年7月13日 │永豐自助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4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四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中山西路112 │              │            │
│  │            │號          │              │            │
├─┼──────┼──────┼───────┼──────┤
│7 │99年7月13日 │阿源簡速便餐│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0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台西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民族路21號  │              │            │
├─┼──────┼──────┼───────┼──────┤
│8 │99年7月13日 │悟饕池上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1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麥寮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中山路252號 │              │            │
├─┼──────┼──────┼───────┼──────┤
│9 │99年7月13日 │百富簡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49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麥寮鄉│占            │期徒刑柒月。│
│  │            │光復路53號  │              │            │
├─┼──────┼──────┼───────┼──────┤
│10│99年7月13日 │東海自助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0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東勢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康安路8號   │              │            │
├─┼──────┼──────┼───────┼──────┤
│11│99年7月13日 │伍拾圓便當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3,18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四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關聖路84-1號│              │            │
├─┼──────┼──────┼───────┼──────┤
│12│99年7月13日 │品味簡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7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北港鎮│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公園路97號  │              │            │
├─┼──────┼──────┼───────┼──────┤
│13│99年7月13日 │有庭小吃部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6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口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梧南村光明路│              │            │
│  │            │69-1號      │              │            │
├─┼──────┼──────┼───────┼──────┤
│14│99年7月13日 │口湖蚵嗲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655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口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梧南村文光路│              │            │
│  │            │6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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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年7月13日 │味興園餐廳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87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口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梧南村文光路│              │            │
│  │            │54號        │              │            │
├─┼──────┼──────┼───────┼──────┤
│16│99年7月13日 │名香簡速自助│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餐          │78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占            │期徒刑柒月。│
│  │            │嘉義市○○路│              │            │
│  │            │276-2號     │              │            │
├─┼──────┼──────┼───────┼──────┤
│17│99年7月13日 │十元炸雞攤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60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嘉義市○○路│占            │期徒刑柒月。│
│  │            │292號       │              │            │
├─┼──────┼──────┼───────┼──────┤
│18│99年7月13日 │亞米便當專賣│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店          │25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占            │期徒刑柒月。│
│  │            │嘉義市○○街│              │            │
│  │            │79號        │              │            │
├─┴──────┴──────┴───────┴──────┤
│                          合計:28,9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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