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9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680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雲翔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 罪 事 實 一、張雲翔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2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95年9月2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自98年11月2日起至99年7月15日止,在址設嘉義市○○○路466巷35弄23號之世凰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世凰公司),擔 任業務員,負責送貨、推銷貨品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各別犯意,及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方式,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世凰公司貨品,或業務上向客戶收取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貨品價值及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2,930元。 二、案經世凰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雲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9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 29、132-140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世凰公司之代表人羅 偉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100年度 交查字第1253號卷-下稱交查卷,第8-9、13頁、本院卷第 37-42、63-74、114-116頁),復有新進人員履歷表、員工 錄用契約書、被告99年7月9日切結書、請款書-應收帳款請 款對帳單、客戶銷退貨明細表、餐飲原料商品出貨單、侵占清單、商品明細單、外帶鋪貨明細表、侵占公款明細、每日收款明細表、客戶簡要表等附卷足憑(見100年度他字第931號卷第5-36頁、交查卷第15頁密封袋、本院卷第16、21、109頁)。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3部分,於客戶簽名表示已收貨未付款之餐飲原料商品出貨單,虛偽記載客戶購買貨品,並提出告訴人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對於貨品管理之正確性,是依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認被告於本院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偽造客戶之簽名於送貨單上,依習慣係表示該送貨單上所載貨品已由客戶簽收之用意證明,與一般收據性質相同,依刑法第220條規定,應以同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論。次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亦即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者是(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90年度台上字第65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告訴人之餐飲原料商品出貨單,係告訴人為便於收帳、記帳而印製,以複寫方式製作,由客戶簽名表示已收貨未付款後,該私文書即告完成,他人無權再增刪修改。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3所示部分,於餐飲原料商品出貨單第1聯,虛偽記載客戶購買貨品,並複寫至第2、3聯,提出告訴人行使,係屬行使變造私文書。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為,另犯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2、3之犯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本件被告各次收取貨款之對象、地點不同,且犯罪時間有先後次序可分,是被告每1次侵占行為均可成罪,客觀上係數個獨立之犯 罪行為,難認係1個業務侵占行為之持續動作,被告所犯業 務侵占罪3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應論以接續犯(見本院卷第29頁),尚有未合。 ㈢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2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5年9月2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雖檢察官未就被告行使變造私 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上揭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業務侵占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已當庭告知所犯法條,見本院卷第113頁)。 ㈣爰審酌被告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行為之手段平和,各次侵占之金額,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雖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然本院綜合被告犯行之一切情狀,認對其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檢察官具體求刑之刑度範圍尚屬過重,應併敘明。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變 造之餐飲原料商品出貨單,雖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已提出告訴人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一: ┌─┬──────┬──────┬───────┬──────┐ │編│ │ 客戶名稱 │ │ │ │ │ 侵占時間 ├──────┤ 侵占方式 │ 所處之刑 │ │號│ │ 客戶地址 │ │ │ ├─┼──────┼──────┼───────┼──────┤ │1 │99年6月4日 │品味自助餐 │客戶於99年6月4│犯業務侵占罪│ │ │ ├──────┤日之餐飲原料商│,累犯,處有│ │ │ │雲林縣水林鄉│品出貨單,簽名│期徒刑柒月。│ │ │ │水北村水林路│表示已收貨未付│ │ │ │ │16號 │款後,張雲翔於│ │ │ │ │ │第1聯虛偽記載 │ │ │ │ │ │客戶購買圓鱈55│ │ │ │ │ │0元,並複寫至 │ │ │ │ │ │第2、3聯,變造│ │ │ │ │ │上揭私文書後,│ │ │ │ │ │提出世凰公司行│ │ │ │ │ │使,足以生損害│ │ │ │ │ │於世凰公司對於│ │ │ │ │ │貨品管理之正確│ │ │ │ │ │性,張雲翔藉以│ │ │ │ │ │侵占價值550元 │ │ │ │ │ │之圓鱈 │ │ ├─┼──────┼──────┼───────┼──────┤ │2 │99年6月11日 │品味自助餐 │客戶於99年6月 │犯業務侵占罪│ │ │ ├──────┤11日之餐飲原料│,累犯,處有│ │ │ │雲林縣水林鄉│商品出貨單,簽│期徒刑柒月。│ │ │ │水北村水林路│名表示已收貨未│ │ │ │ │16號 │付款後,張雲翔│ │ │ │ │ │於第1聯虛偽記 │ │ │ │ │ │載客戶購買紅鮭│ │ │ │ │ │切片500元,並 │ │ │ │ │ │複寫至第2、3聯│ │ │ │ │ │,變造上揭私文│ │ │ │ │ │書後,提出世凰│ │ │ │ │ │公司行使,足以│ │ │ │ │ │生損害於世凰公│ │ │ │ │ │司對於貨品管理│ │ │ │ │ │之正確性,張雲│ │ │ │ │ │翔藉以侵占價值│ │ │ │ │ │500元之紅鮭切 │ │ │ │ │ │片 │ │ ├─┼──────┼──────┼───────┼──────┤ │3 │99年6月25日 │品味自助餐 │客戶於99年6月 │犯業務侵占罪│ │ │ ├──────┤25日之餐飲原料│,累犯,處有│ │ │ │雲林縣水林鄉│商品出貨單,簽│期徒刑柒月。│ │ │ │水北村水林路│名表示已收貨未│ │ │ │ │16號 │付款後,張雲翔│ │ │ │ │ │於第1聯虛偽記 │ │ │ │ │ │載客戶購買肉質│ │ │ │ │ │魚650元,並複 │ │ │ │ │ │寫至第2、3聯,│ │ │ │ │ │變造上揭私文書│ │ │ │ │ │後,提出世凰公│ │ │ │ │ │司行使,足以生│ │ │ │ │ │損害於世凰公司│ │ │ │ │ │對於貨品管理之│ │ │ │ │ │正確性,張雲翔│ │ │ │ │ │藉以侵占價值65│ │ │ │ │ │0元之肉質魚 │ │ ├─┼──────┼──────┼───────┼──────┤ │4 │99年7月初某 │真口味快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日 ├──────┤19,560元後予以│,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北港鎮│侵占 │期徒刑捌月。│ │ │ │民樂路148號 │ │ │ ├─┼──────┼──────┼───────┼──────┤ │5 │99年6月21日 │美芳蘭自助餐│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或22日 ├──────┤1,0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嘉義縣新港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中正路1號之1│ │ │ ├─┼──────┼──────┼───────┼──────┤ │6 │99年7月2日 │口湖蚵嗲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9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口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梧南村文光路│ │ │ │ │ │66號 │ │ │ ├─┼──────┼──────┼───────┼──────┤ │7 │99年6月29日 │口湖小吃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0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街口零賣 │侵占 │期徒刑柒月。│ ├─┼──────┼──────┼───────┼──────┤ │8 │99年7月2日 │伍拾元便當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3,6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四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關聖路84-1號│ │ │ ├─┼──────┼──────┼───────┼──────┤ │9 │99年7月6日 │美源快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4,58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崙背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東明村民權路│ │ │ │ │ │52號 │ │ │ ├─┼──────┼──────┼───────┼──────┤ │10│99年7月初某 │小島屋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日 ├──────┤2,81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北港鎮│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吉祥路100號 │ │ │ ├─┼──────┼──────┼───────┼──────┤ │11│99年7月初某 │鴻利快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日 ├──────┤2,62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四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中山西路27號│ │ │ ├─┼──────┼──────┼───────┼──────┤ │12│99年7月2日 │悟饕池上(麥│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寮) │2,28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雲林縣麥寮鄉│ │ │ │ │ │中山路252號 │ │ │ ├─┼──────┼──────┼───────┼──────┤ │13│99年7月9日 │西濱自助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共計6,580元(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麥寮鄉│2,400元+4,180│期徒刑柒月。│ │ │ │工業路577號 │元)後予以侵占│ │ ├─┼──────┼──────┼───────┼──────┤ │14│99年7月1日 │阿田小吃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9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元長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鹿南村後建路│ │ │ │ │ │22號 │ │ │ ├─┴──────┴──────┴───────┴──────┤ │ 合計:50,680元 │ └──────────────────────────────┘ 附表二: ┌─┬──────┬──────────────┬──────┐ │編│ 侵占時間 │ 侵占方式 │ 所處之刑 │ │號│ │ │ │ ├─┼──────┼──────────────┼──────┤ │1 │99年7月9日 │將自99年7月5日至同年7月9日鋪│犯業務侵占罪│ │ │ │貨之貨品(價值16,945元)予以│,累犯,處有│ │ │ │侵占未交回世凰公司 │期徒刑捌月。│ ├─┼──────┼──────────────┼──────┤ │2 │99年7月13日 │將當日鋪貨之貨品(價值6,400 │犯業務侵占罪│ │ │ │元)予以侵占未交回世凰公司 │,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柒月。│ └─┴──────┴──────────────┴──────┘ 附表三: ┌─┬──────┬──────┬───────┬──────┐ │編│ │ 客戶名稱 │ │ │ │ │ 侵占時間 ├──────┤ 侵占方式 │ 所處之刑 │ │號│ │ 客戶地址 │ │ │ ├─┼──────┼──────┼───────┼──────┤ │1 │99年7月13日 │食膳坊自助餐│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共計3,150元( │,累犯,處有│ │ │ │嘉義市○○路│1,750元+1,400│期徒刑柒月。│ │ │ │316號 │元)後予以侵占│ │ ├─┼──────┼──────┼───────┼──────┤ │2 │99年7月13日 │溫芳快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2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嘉義縣太保市│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中山路一段22│ │ │ │ │ │8巷20號 │ │ │ ├─┼──────┼──────┼───────┼──────┤ │3 │99年7月13日 │蒜頭雞肉飯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93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嘉義縣六腳鄉│占 │期徒刑柒月。│ │ │ │蒜頭國小對面│ │ │ ├─┼──────┼──────┼───────┼──────┤ │4 │99年7月13日 │清粥小菜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60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北港鎮│占 │期徒刑柒月。│ │ │ │太平路18巷8 │ │ │ │ │ │號 │ │ │ ├─┼──────┼──────┼───────┼──────┤ │5 │99年7月13日 │四川自助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2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水林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灣東村宏仁路│ │ │ │ │ │83號 │ │ │ ├─┼──────┼──────┼───────┼──────┤ │6 │99年7月13日 │永豐自助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4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四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中山西路112 │ │ │ │ │ │號 │ │ │ ├─┼──────┼──────┼───────┼──────┤ │7 │99年7月13日 │阿源簡速便餐│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0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台西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民族路21號 │ │ │ ├─┼──────┼──────┼───────┼──────┤ │8 │99年7月13日 │悟饕池上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1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麥寮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中山路252號 │ │ │ ├─┼──────┼──────┼───────┼──────┤ │9 │99年7月13日 │百富簡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49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麥寮鄉│占 │期徒刑柒月。│ │ │ │光復路53號 │ │ │ ├─┼──────┼──────┼───────┼──────┤ │10│99年7月13日 │東海自助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0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東勢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康安路8號 │ │ │ ├─┼──────┼──────┼───────┼──────┤ │11│99年7月13日 │伍拾圓便當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3,18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四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關聖路84-1號│ │ │ ├─┼──────┼──────┼───────┼──────┤ │12│99年7月13日 │品味簡餐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70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北港鎮│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公園路97號 │ │ │ ├─┼──────┼──────┼───────┼──────┤ │13│99年7月13日 │有庭小吃部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65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口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梧南村光明路│ │ │ │ │ │69-1號 │ │ │ ├─┼──────┼──────┼───────┼──────┤ │14│99年7月13日 │口湖蚵嗲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2,655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口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梧南村文光路│ │ │ │ │ │66號 │ │ │ ├─┼──────┼──────┼───────┼──────┤ │15│99年7月13日 │味興園餐廳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1,870元後予以 │,累犯,處有│ │ │ │雲林縣口湖鄉│侵占 │期徒刑柒月。│ │ │ │梧南村文光路│ │ │ │ │ │54號 │ │ │ ├─┼──────┼──────┼───────┼──────┤ │16│99年7月13日 │名香簡速自助│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餐 │78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占 │期徒刑柒月。│ │ │ │嘉義市○○路│ │ │ │ │ │276-2號 │ │ │ ├─┼──────┼──────┼───────┼──────┤ │17│99年7月13日 │十元炸雞攤 │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60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嘉義市○○路│占 │期徒刑柒月。│ │ │ │292號 │ │ │ ├─┼──────┼──────┼───────┼──────┤ │18│99年7月13日 │亞米便當專賣│向客戶收取貨款│犯業務侵占罪│ │ │ │店 │250元後予以侵 │,累犯,處有│ │ │ ├──────┤占 │期徒刑柒月。│ │ │ │嘉義市○○街│ │ │ │ │ │79號 │ │ │ ├─┴──────┴──────┴───────┴──────┤ │ 合計:28,905元 │ └──────────────────────────────┘